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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 关于印发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通知公告】 加入时间:2017年08月27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glx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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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院部、各处室: 《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学校校长办公会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 2017年8月11日 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分别处理,合并执行;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视情况分别处理。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学生,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根据本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者,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服务、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等活动时有违纪行为者,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处分种类及适用 第七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根据违纪行为性质与情节轻重,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以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解除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应规定迁回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伪造情节或拒不承认者; (二)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者; (三)联络校外人员违反校规校纪者; (四)屡次违纪经教育不改又重犯者; (五)违纪主观恶意较大者; (六)威胁、利诱或打击报复者; (七)其他应予以从重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者; (二)主动承认错误、认识深刻者,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者; (三)及时改正并积极配合学院对违纪进行处理者; (四)主动中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扩大者; (五)心理疾病造成的违纪,经医院出具诊疗证明者; (六)其他应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情形者。 第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取消参加本学年度各种评奖、评优资格。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理 第十二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公安部门、司法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学院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法律,构成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受治安管理处罚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受治安管理处罚以下处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情节轻微,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不予处罚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对于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寻衅滋事、挑起事端但未动手打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动手打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先动手打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打架但未动手打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参与打架动手打人并未造成严重伤害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打人造成轻微伤害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打人造成严重伤害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纠集校内人员打架,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受伤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纠集校外人员打架,未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受伤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他人伤害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持械打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为打人提供凶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预谋策划打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十二)怂恿、雇佣他人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为打架事件作伪证者,给予记过处分;打架事件的参与者作伪证,加重一级处理; (十四)寻衅报复、结伙斗殴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五)在公共场所结伙斗殴,破坏公共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动手打人或打架若出现一方或双方身体遭受伤害情形的,除纪律处分外,应对被害人的损害给予相应的赔偿;受害人或其他人员有过错的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第十五条 对违反社会公德或公序良俗,有损大学生和学院形象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有下列情形者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有滋扰、侮辱、诽谤、偷窥、猥亵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传看、传阅、复制、传播淫秽书画、淫秽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含)以下处分;出租、制作淫秽书画、淫秽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卖淫、嫖娼及其他色情活动的当事人或参与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国家明令禁止的不健康娱乐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学生宿舍异性同宿、公共场所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校内外散布不当言论或有不良行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参与赌博、吸毒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围观赌博、知情不报或隐瞒实情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组织赌博或屡次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吸毒、制毒、贩毒等涉及毒品犯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对盗窃、诈骗或以其他非法方式占有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返还原物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人民币1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人民币100元以上立案标准以下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立案标准以上定罪标准以下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定罪标准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窝藏和销赃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公私财物或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者,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及赔礼道歉外,视情节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破坏、损毁消防设施,擅自修改、涂抹或移动消防标志,谎报险情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携带或存放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或具有放射性物品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损坏、移动交通标志或设施等违反交通管理规定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破坏水电设施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破坏校园公共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设备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损毁图书馆、阅览室书籍、报刊、杂志等资料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违反学校有关教学、实验或实习操作规程以及社会实践要求,给公私财物或他人人身造成损害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破坏纪念碑、名人雕像等学院标志物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在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破坏公共物品或损害他人权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破坏教学楼、办公楼、宿舍公共设施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十二)破坏校园内宣传、卫生等公共设施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九条 扰乱校园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酗酒、哄闹等扰乱校园秩序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引起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加活动故意拥挤、起哄未造成事故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事故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煽动、组织聚众闹事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妨碍老师或有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具有威胁报复情节或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按规定擅自以社团协会名义开展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未经批准擅自举行跨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非法游行或集会的组织者及发挥重要作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校内出版、散发、传播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的责任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具有人身攻击、内容反动或造谣惑众等情节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乱涂、乱画、乱张贴、乱挂放或其他故意破坏学校环境卫生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九)参与非法组织或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非法活动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编制传播破坏性、欺诈性信息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在学校内的宿舍、教室、图书馆等禁烟区抽烟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故意撕毁、覆盖、涂改学校公开张贴的有效期内的各种文告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五)故意扰乱课堂教学秩序,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以旷课处理。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4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5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60学时以上(含60学时),或未经请假离校超过20天(含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平时旷课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军训、劳动、社会实践、实习等每天按4学时计算。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考场上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具体参照《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考试考务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非法经营或其他侵犯公私权益者,除依法上缴非法所得、赔偿损失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擅自举办募捐、非法经商活动的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助学金、勤工助学补助、困难补助等其他有关公私财物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涂改、伪造成绩单、教师签名、各类证书、证明文件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四)偷窃盗用学校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电子文档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私自转让、使用学校科技成果、他人科技成果或自己职务技术成果者,经有关单位估价后,比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进行处理; (六)剽窃他人智力成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泄露学校科技成果、他人科技成果或自己职务技术成果及其有关指标、资料等技术秘密,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冒用学校名义从事各种经营、开发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三)制造噪音,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相关规定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饲养宠物者,不听劝阻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禁止在校外租房居住,违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有特殊原因在校外租房者,须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加强沟通,严格教育管理;擅自在外租房受到意外伤害者,责任自负; (七)违章用电、用火,私接电源线、网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引发事故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九)其他扰乱学校宿舍正常管理秩序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通讯等技术手段违纪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利用计算机、网络通讯等技术手段盗窃或骗取财产、服务及有价值的数据者,比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进行处理; (二)篡改、删除、增加或其他方式破坏集体、他人数据库、应用程序以及其他计算机软硬件系统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制造、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其他利用计算机、网络通讯等技术手段违纪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及本规定相近条款处理。
第四章 违纪处理程序 一、调查取证 第二十六条 违纪事件发生后,各二级学院、相关部门应及时完成调查取证工作。一般性(含跨院)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调查取证,学工处协调处理。严重违纪事件由学工处负责调查取证,学生所在学院认真配合调查处理。有关违法、犯罪的案件,由学校保卫部门负责调查取证,并适时报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调查人员应注意保护被调查人员的隐私和相关权益。调查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第二十八条 调查应首先了解事件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场所、情节等基本情况;要特别对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因果关系、情节和是否有危害及危害程度进行认真调查询问。 第二十九条 调查人员应做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者,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第三十条 相关院(部)、有关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注意收集证据,注明证据的来源和出处,并注意证据的保存。 二、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一条 相关院(部)或其他有关部门查清事实后,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核。 第三十二条 相关院(部)应向学生工作处报送如下材料: (一)当事人本人签字的陈述材料; (二)当事人签名的检讨书; (三)证据材料; (四)院(部)领导签字、加盖公章的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有关部门应充分听取拟被处分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四条 处分的审批程序: (一)给予学生记过及记过以下处分,由院(部)根据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决定,主管校领导签发;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的,由院(部)根据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决定签发;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院(部)根据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校长会议研究决定,校长签发。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处分决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三、听 证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的,应书面告知学生有申请召开听证会的权利。学生要求召开听证会的,应在学校告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再次提出听证的要求;在规定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三十七条 听证会依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学校应当在听证的三日前,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拟被处分的学生,由拟被处分的学生在通知送达回证上签字; (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三)听证由学校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并在听证会召开前提交授权委托书; (五)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规违纪的事实、证据和处分的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并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六)当事人应遵守会场纪律,尊重听证主持人;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八)听证结束后,学校根据听证笔录,依据相关规定做出处分决定。 四、送 达 第三十八 条处理、处分决定或处分告知书应直接送达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第三十九条 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条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需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申 诉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据《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院(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院(部)学生行为管理细则,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公布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所说“以上”“以下”的处分,均包括本级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有关部门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据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同时作废,已按原《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作出的处理决定继续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