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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新闻动态】 加入时间:2016年05月04日 信息来源:不详 作者:admin 访问量:


各系:
      为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同意,中央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和《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5号)。为贯彻落实上述两个文件精神,应河北省教育厅要求,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审核和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对象和创业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流程
      1.《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对象是毕业年度内在校期间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其中,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并作为当年及后续年度享受创业税收扶持政策的管理凭证。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书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有关情况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毕业生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3.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申领程序和管理
      1.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网址:http://cy.ncss.org.cn),按照要求在网上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具体申领程序见附件2。
      2.毕业生在网上提交申请后,1-2个工作日内将纸质版个人信息交予所在系进行初审,所在系应在1-2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初审,审核通过后由辅导员签字并加盖系章交予招生就业处,招生就业处相关负责人结合毕业生网上提交的相关信息与纸质版信息进行核对,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通过后注明已审核,并在网上提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3.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对高校毕业生的身份、学籍学历、是否是应届高校毕业生等信息进行复核并予以确认。税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高校和学生本人都可随时查询。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在接到高校提交的申请后3-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由高校自行打印并发放,毕业生在获知审核成功后自行到招生就业处领取。
      4.规范管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由国家教育行政门部统一样式并印制(带防伪标志),按毕业生比例下发至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分发到高校并在网上审核确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采用实名制,限本人使用;若遗失或损毁,高等学校应依申请及时补发、换发。
三、具体要求:
      一、各系加强相关政策学习,确保《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审核发放工作顺利进行。招生就业处指定专人作为系统管理员负责《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审核发放工作;各系要做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组织专场政策宣讲会、主题班会等活动,通过校园广播、公告栏、校报、网络等方式,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申领及使用方法宣传到每个专业、每个班级、每一名同学,帮助广大毕业生知晓政策、用好政策;
      二、做好对毕业生相关信息的审核工作
各专业辅导员要做好对本专业毕业生的身份、学籍学历、是否为应届毕业生等信息的审核及确认工作,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联系人:齐义鑫 0312-2162236

附件:1、《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样式
2、《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领流程
                                

 


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招生就业处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1: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正面样式
查询网址:http://cy.ncss.org.cn        (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专用章)
编号:XXXXXXXXX 姓名  照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所在高校 
 学历层次 
 毕业时间 年    月
 发证时间           年    月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背面样式
使用说明 备    注
      1.高校毕业生持本证向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当年及后续年度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管理凭证。
      2.高校毕业生持《就业失业登记证》(附着本证)从事个体经营,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税收优惠政策。申请程序和需提供的材料,按照国税发〔2006〕8号第三条执行。
      3.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附着本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此证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转让、涂改。若遗失或损毁应及时到发证机构补发、换发。 
 
附件2: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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